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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配偶贈與不動產 持有期併計
103年元旦與太太結婚,年底太太將90年取得之不動產贈與並登記至他名下,如他在今年3月出售,要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
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之規定,夫妻之一方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劉先生之持有期間除從受贈登記日期103年12月31日到104年3月訂定銷售契約日之期間外,另合併計算太太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即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合計在二年以內,應依法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