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辦理分割,所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分割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故公司組織調整進行分割將貨物移轉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既非營業稅課徵對象自無須開立發票。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公司以合併、分割進行組織調整,要確實符合企業併購法之相關規定,所移轉貨物或勞務始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