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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獨資事業換負責人 需辦當期決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是否需要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1、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2、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事業袛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事業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只是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因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