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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岳父母住在大陸 符條件可列扶養
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否列報居住在大陸地區的岳父母?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大陸地區岳父、岳母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若其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就免稅額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前述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至於大陸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仍存活文件,不得作為綜所稅免稅額申報憑證,納稅義務人仍須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