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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合法清算 無法註銷欠稅

財政部表示,欠稅公司清算程序如未合法完結,不生清算完結的法律結果,因其法人人格仍未消滅,無法註銷所欠稅款。

財政部指出,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在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備查,但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確定力。財政部說,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的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

所謂合法清算完結,財政部表示,應以有無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第84條清算人職務辦理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

財政部指出,若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的資產未作處分,均屬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縱使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亦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所欠稅款仍不得註銷。

財政部提醒,公司如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國稅局仍會審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清算完結,以及欠稅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有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等,就事實判斷可否准其註銷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