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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自動補報所得免罰

102年度有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所得,但未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該如何補報?是否會被罰?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所得者應於103年5月申報期間辦理申報,凡102年度有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的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並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該所說明,謝先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只要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不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