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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領三七五耕地補償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領取三七五耕地補償費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66年5月11日台財稅第33065號函規定,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另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等變動所得,應以其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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