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發票作廢重開 留意三點  回上一頁
    問答/發票作廢重開 留意三點

大雅區林小姐問:營業人應客戶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並於作廢當期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哪些事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原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可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寫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錯誤欄位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