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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租賃收入低於行情 稅局有權調升補稅

102年有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使用,已依契約申報租賃所得,何以近日因該筆所得被調增並收到補稅通知?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亦即須「實際取得現金或現金等值客體」,始認為所得業已實現。

惟在財產租賃之情形,則例外不採「收付實現」制,其原因係立法者為了防止租賃雙方藉故低報租賃所得逃避所得稅,故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如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將出租人之收入調整至當地一般租金的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