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予他人使用,應如何申報綜所稅呢?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之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例如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等)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民眾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舉證時,即可以租金收入43%作必要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