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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房客違約金 要稅

企業做生意,難免遇到因往來對象違約而收到賠償金的情形,但賠償算不算收入,需不需要繳稅或開立發票,這個問題困擾著不少企業負責人;台北國稅局解釋,主要視該筆賠償是否與銷售行為有關。

台北國稅局舉例,假設營業人甲將房屋租給營業人乙,以賺取租金收益,但乙提前解約,依約付給甲解約金作為賠償,由於此筆賠償收入與甲公司的銷售行為有關,因此須依稅法規定,除了要開立統一發票給乙,還要申報繳納營業稅。

換成另一種情形,營業人丙向營業人丁承租房屋並給付租金,但丁提前收回房屋,並依約給付解約金給丙作為賠償,由於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產生,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只須開立「銀錢收據」給丁,並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丁則須為營業人丙,辦理扣繳稅款。

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營業人會混淆賠償定義及性質,一不小心就違反相關規定,進而漏開統一發票,提醒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錯失申報,而遭稅局補稅裁罰。

稅局補充,至於個人收到的賠償費是否需繳稅,也須是情況而定,若賠償金屬補償「所失利益」,傾向利益損害且難以估算,則須視為其他所得,報繳綜所稅;但賠償金若是屬補償具體、實質的「所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