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可否於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捐贈?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寺廟不能開立捐贈收據,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所進一步說明,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之「法會、梁皇懺、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