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五年內移轉自遺產扣除之農業用地與其他繼承人,是否應追繳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釋,若繼承人係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准免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原經列管之遺產稅,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五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所指之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具體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舉例說明,甲死亡,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丁,同為繼承人之人即指乙、丙、丁,而不包括乙、丙、丁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