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獨資營利事業將於今年3月1日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