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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土地互換課特銷稅 時價計算從高認定
台南市林先生問:本人規劃將持有期間未滿一年之都市建地A土地與隔鄰施先生持有超過二年的B土地互換,僅是土地位置的調整,也要報繳特銷稅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互易雙方之財產倘雙方或一方之標的屬特種貨物或勞務者,均屬特銷稅的課徵範圍。
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亦規定,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計算特銷稅的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本案林先生與施先生互易(交換)而移轉土地,因林先生移轉之標的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林先生應申報繳納特銷稅,而施先生移轉的標的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則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