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該房屋屬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若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買賣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則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事項,應於隔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按照實際買賣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避免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到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