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動產如未畫分房屋、土地之各別售價時,其房屋交易所得要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地,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以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另納稅義務人如買進及賣出均未畫分房地價格或僅畫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時,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再扣除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