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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弟弟房租支出 不得列報
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房屋租金支出?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鄭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弟弟,但弟弟非屬直系親屬,其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