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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賣屋報繳特銷稅 以售價計算稅額
出售不動產報繳特銷稅時,是否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規定外,均應以其銷售價格按稅率10%或15%計算特銷稅稅額。該所說明,特銷稅條例第8條規定所稱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以其計算特銷稅稅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所得總額,再依其適用稅率計算所得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