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人民幣、美金等如有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
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改變其交易地為國內之事實。籲請納稅義務人若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有漏報,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相關疑義請電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