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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汙染防治 訂日月光條款

立法院院會昨(22)日三讀通過「水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訂「日月光條款」,事業單位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追回違規當年度的租稅減免、租金、費用等優惠措施,且隔年起三年內不得再享有政府任何優惠待遇。

另外,院會也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提高油電混合車減稅門檻,未來油電車須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四項標準,才可以享有貨物稅減半課徵優惠。

四項標準包括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油耗值達每公升19公里及碳排放量在每公里120公克以下。

福祉車也有減稅優惠,包括購買低底盤等綠能公車、復康巴士,以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都享有五年內購車免徵貨物稅優惠。

「水汙染防治法」修正案包括五大重點提高罰鍰、加重刑責、追討不當利得、訂定吹哨者保護條款和資訊透明化。

吹哨者保護條款是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行為,並減免其刑。

規定企業不能對告發者解僱、降調、減薪或做不利處分。

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應負刑責之違法行為,若向主管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增訂「防脫產條款」,未來可以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扣押財產,並追回不法利得。

未來主管機關可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修正案也加重刑責,未來業者若違法排放有毒廢水,並致人死亡,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致病者可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可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