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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經銷商供試乘用車 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汽車經銷商購置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汽車經銷商之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零售業務,其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而舉辦消費者試乘體驗活動所提供之九人座以下小客車,與供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有關,且該試乘車於活動結束後,實際仍供銷售使用,故其購買該試乘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所特別提醒,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之情事,視為銷售應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