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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投資日漸普遍,開設黃金存摺帳戶亦為理財常見管道,財政部指出,由於黃金價格常有波動,申請以黃金存摺抵繳遺產或贈與稅時,若出現跌價情況,將無法全額抵稅,只能依比例抵繳。
舉例來說,甲的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共1,000萬元,甲的遺產總額約為1.5億元。其中,甲擁有黃金存摺且價值5,000萬元(死亡日時價為每公克1,500元)。
由於繼承人乙有繳納困難,申請以黃金存摺做為抵繳遺產稅標的,乙在提出申請抵繳當時,黃金時價為每公克1,200元。
因為申請日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僅可按比例抵稅,可抵繳金額為333.33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5億元】,不足繳稅部分,乙需另提供財產申請抵繳。
財政部表示,雖然黃金存摺的價值,在甲死亡時帳面仍有5,000萬元,但因繼承人乙提出抵繳申請時,黃金已經跌價,導致抵繳物不足以清償應納稅款;反之,若黃金價格沒有下跌,仍為5,000萬元或高於5,000萬元時,乙以黃金存摺內的黃金抵繳遺產稅,即可全額抵稅,不必再另提其他財產辦理抵繳。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財政部指出,「黃金存摺」是遺產或贈與稅的課徵標的物,可以申請做為實物抵繳標的。
但是,「黃金存摺」是投資人買賣黃金時,做為存摺登錄買賣交易紀錄與黃金存量之用,財產性質屬於「投資」,並非「銀行存款」,且黃金買賣價格往往受國際市場行情波動而有高低變化。
因此,納稅人以黃金存摺做為抵繳標的時,必須考慮申請抵繳日的時價,是否較死亡日的時價為低,如較死亡日時價為低時,其得抵繳的稅額,即只能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無法全額抵繳。因此,選擇以黃金存摺抵稅反而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