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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債權 提升至第一順位

立法院院會昨(20)日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將雇主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等納入,並將勞工債權提升至第一順位,與銀行抵押權等同,且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被稱為「華隆條款」,自總統公告後八個月實施。

因應墊償範圍擴大,雇主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增至萬分之15。

修正案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違者處2至3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若估算餘額不足支付次年勞工退休金額,應在次年度3月前提撥差額,違者處9至45萬元罰鍰。

圖/經濟日報提供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若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僅限於被積欠的未滿六個月內工資,引發勞工團體不滿。未來雇主積欠勞工的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也納入清償,兩者合計最高六個月。

國民黨政策會代執行長費鴻泰表示,行政單位原考量各縣市政府建立工廠資料庫時程,希望本法於總統公告後一年實施,但有鑑於盡早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與行政單位協商後,將時間縮至總統公告後八個月實施。

另外,立法院院會也通過勞動檢查法修正案,增加吹哨者保障條款,未來若企業遭員工申訴而被勞動檢查或處罰,公司不得對員工終止其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勞工行為;勞檢機關也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否則將負刑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立委吳育仁表示,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吹哨者保護規定周全,有助主管機關獲知不肖雇主與企業,有督促改善功能,但我國對申訴勞工則毫無保障規定,因此提案明確規定保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