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該保險費是否可列為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而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屬於個人保險,並非團體保險,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等型態而有所改變。爰此,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該保險費即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