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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個人出售逾10萬股 強制核實課稅
個人103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究係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分核實課稅,還是全部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以及10萬股的計算,是以「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係以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同一年度轉讓數量合計,如出售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者應強制核實課稅,且係就其全部興櫃股票核實課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分核實課稅。另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