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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放寬出口虛報案件的免罰門檻至5萬元,但明令包括出口贓車、贓物等,不論違章金額高低,未來將不再准予適用免罰待遇。
財政部已經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出口虛報案件的免罰標準,由目前申報價格差額在新台幣5,000元以內,調升至5萬元。
財政部指出,出口貨物出口時毋須課稅,因此當發生原申報或繳驗的報關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時,其對稅捐的影響較進口虛報案件輕微。但現行進口虛報案件,是以漏稅額未逾新台幣5,000元,做為免罰基準,出口虛報案件的免罰標準若亦訂為5,000元,將會較進口虛報案件嚴格。
以單項單純虛報價格為例,「漏稅額」是以虛報的價格差額乘以應課稅率計算而得,但相同貨物,如為出口虛報案件是依其「差額」計算,只要逾同等金額,即不得免罰,出口虛報案件的免罰門檻較進口案件嚴格。
為使進、出口虛報案件的免罰待遇一致,財政部因此決定放寬出口虛報案件免罰標準,由原本的價格差額5,000元提升至5萬元。
此次修正,財政部也增納排除條款,部分涉有虛報並違反輸出規定、侵害其他法規規範價值,或將影響日後進口課徵關稅正確性的案件,不再視為情節輕微,並給予免罰,包括:
出口貨物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出口贓車、贓物或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交易的車輛;出口貨物報明委外加工並將再復運進口;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紀錄,排除適用免罰待遇。
財政部對於累犯,也明訂不得享有免罰優惠,即違章情節符合免罰標準,但一年內被查獲違章紀錄達三次以上,鑑於其短期內屢犯海關緝私條例所定違章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