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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買方補貼特銷稅額 計入銷售總價課稅
嘉義市蔡先生問:買賣不動產時,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銷稅,是否應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故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如經查明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確屬買賣對價之ㄧ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該分局舉例說明,賣方出售持有未滿二年之不動產,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為600萬元,且買賣雙方於合約中載明特銷稅由買方負擔,此時賣方應以銷售價格660萬(600萬+600萬*10%)元申報特銷稅,倘賣方仍以600萬元申報,將涉及短漏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