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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菸酒業 今年起須繳年費
配合菸酒管理法,多項菸酒管理措施已改變。財政部指出,菸酒進口業者今(2015)年開始須繳交許可年費,並限為公司組織,許可執照一律改採二階段申請制。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今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菸酒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對於菸酒業者的管理,有多項新措施,業者應留意遵行。
一、自今年起,菸酒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新台幣6,000元。去(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許可執照的菸酒進口業者,首年(即今年)許可年費應在今年3月31日前繳納。
第二年(即2016年)起,許可年費均應在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以今年為例,明年的許可年費,今年12月31日前需繳交。屆期未繳納者,除將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並可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菸酒進口業者的組織以公司為限,無論已成立或籌設中公司,均採二階段核發許可執照,即先向財政部申請菸酒進口業籌設或設立許可,經財政部同意,並辦理完成公司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今年以前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的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在法律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原領許可執照仍屬有效,但若經變更,所領許可執照即應廢止。
三、酒精進口業者進口供醫療、檢驗、實驗研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使用,酒精成分達99.5%以上,且單位包裝容量為五公升以下的無水酒精,報關時可免檢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但不符合規定者,仍應循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等不同用途別,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