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註銷時取得之結清勞退基金,要不要申報所得?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清算期間收益處理。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基金用於支付勞工或職工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係屬該事業所有,其餘額在申報清算所得時,應轉作其他收益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