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入帳結匯匯率不同 依盈虧列收入損失 | 回上一頁 |
問答/入帳結匯匯率不同 依盈虧列收入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匯兌損益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我國日系進口廠商在日圓持續貶值之下受惠不少,除了進口成本持續降低之外,也因新台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了不少兌換盈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及損失,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實際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收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反之,兌換虧損也是相同處理方式。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記帳,後如匯率有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產生差額,就是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盈益,應列報為收入,如有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