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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給付 擬任職三個月可申請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明(7)天將審查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年資,從一年縮短為六個月,可望順利通過初審。另外,有委員打算提案將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的年資縮短為三個月。

性別工作平等法原本規定,家中有三歲以下嬰幼兒的勞工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須在同一公司任職滿一年才可申請,立院日前已三讀通過,將申請年資門檻放寬至六個月。本次立委馬文君、蔣乃辛、江惠貞、吳育仁也分別提案修正就保法,比照性平法,縮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資格至六個月。

吳育仁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年資是配套修正,此案應可無異議順利通過。

有多名立委也提案縮短失業給付等待發放期,從14日縮短為七日。蔣乃辛認為,目前國際勞工組織規定不得超過七日;美國也是七日,英國則是三日,但我國則要等待14日,考量申請者的經濟壓力,及資訊技術進步可縮短審核時間等因素,提案將發放等待期縮短為七日。

由於就業保險法之立法目的為「照顧失業勞工生活、促進其儘速回歸職場」,如就保法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勞工所需年資下修為六個月,但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投保年資仍須滿一年,立委陳節如認為是本末倒置,計畫在審查會中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的年資縮短為三個月。

此外,立委吳育仁提案修正勞動檢查法,規定公司不可對申訴勞動權益受損的勞工終止契約,或做出其他不利勞工的行為;勞動檢查機關管理勞工申訴需保密,不得洩漏申訴勞工的身分,並且增訂洩密罰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