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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在台未設籍短住者 須填納稅憑單

在台灣未設有戶籍且未居住滿183天,是否適用104年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呢?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1月8日開始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規定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104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故未在台設有戶籍且未居住滿183天,為非居住者,仍應依上項規定填發各式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