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匯兌收入 要主動報所得稅 | 回上一頁 |
匯兌收入 要主動報所得稅
新台幣急貶,兌換收益記得要報稅。財政部指出,個人因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收入,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在國內銀行結匯外幣後,存放在外幣帳戶中的所得,主要有兩大來源:
一是利息所得,即由存款本金所衍生的利息所得。財政部說,外幣存款利息部分,銀行需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民眾可憑扣繳憑單報稅,外幣存款帳戶利息收入,亦可合併適用每戶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總額27萬元以內免稅。
二是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主要來自提存時點不同,因外匯市場匯率差異所產生的匯兌損益。
財政部提醒,因為買賣時點不同產生的匯兌損益,金融機構不會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民眾應自行計算申報。這筆匯兌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憑證,供稅捐機關查驗。
同樣,若因匯率波動帶來的虧損,則屬財產交易損失。財政部說,有匯兌虧損的納稅人,申報虧損金額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保留在往後三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財政部提醒,個人買賣外匯產生的收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從事這類交易發生的損益,應依規定申報,一旦查獲短漏,補稅再加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