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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醫療院所帳簿憑證 須保存五年

台南市吳醫師問:其所開設的私人診所以往均未設立帳簿,當年度所得是按部頒標準核定,是否就不須要設帳記載?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

執行業務者的所得是業務收入減成本費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含醫療院所)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支出應自他人取得憑證,並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有依規定設帳記載者,當年度所得可按帳證核實認定;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依部頒標準核定。為減輕稅負,請依規定設帳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