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持有一年半的廠房及土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如何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將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於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滿兩年以內銷售,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應於該項出售房屋、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能直接列為稅捐費用;倘誤列為稅捐費用,將造成虛增費用而短漏報所得情事,籲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特別注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