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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員工旅遊 超出福利金可認列

枋寮鄉周先生詢問: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可否認列費用?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