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將持有三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贈與給妻,如妻在六個月內出售該房地,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夫贈與妻房地後,妻於六個月內出售受贈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發布最新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贈與妻房地,妻六個月內出售,可將夫妻各自持有該房地期間合併計算。因此楊君配偶出售受贈房地之持有期間,可將楊君自結婚後之持有期間三年合計,經併計持有期間已逾兩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不用繳納特銷稅。
【2014/12/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