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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避稅條款衝擊 台商戒備

針對跨國企業的移轉訂價行為,OECD已發布最終版「移轉訂價文件及國別報告指引」,要求跨國企業編撰「國別報告」,完整揭露全球收入及稅負資訊。資誠移轉訂價合夥人徐麗珍評估,明、後年起,各國將陸續發布各國適用時程,提醒企業及早審慎因應。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9)日舉辦「Fit for the Future-如何因應移轉訂價文件及國別報告指引要求之衝擊」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及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資誠移轉訂價合夥人廖烈龍、徐麗珍,提供官方及產業觀點。

「移轉訂價文件及國別報告指引」是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行動計畫」(BEPS)中的第13項行動方案,目標在修正跨國企業透過關係企業將利潤移轉至低稅率國家的行為,協助各國稅局獲得企業全球的整體稅務資訊。

廖烈龍強調,雖然台灣沒有加入BEPS,但大多數企業在中國、美國等已加入BEPS的44國中,都設有生產基地或營業據點,仍須依照當地政府要求編撰「國別報告」;且針對BEPS發布的各項計畫,國內財政部五區國稅局也已開啟分案研究,目標未來將部分原則,納入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

徐麗珍解釋,現在的企業移轉訂價報告,偏向各國稅局自己就當地狀況做檢視,只能掌握到部分資料;但「移轉訂價文件及國別報告指引」要求企業須提供「當地企業檔案」、「企業主檔」及「國別報告」三份報告。

其中「國別報告」造成衝擊最大,要求企業透明揭露全球各地關係企業的收入、功能、稅前損益、稅負資訊及員工人數等資訊,為稅局查核提供充足資訊。

徐麗珍形容,「國別報告」一出,如同讓企業「卸妝」以「素顏」示人,企業的全球利潤配置是否有瑕疵,立刻一目了然;她預估,明年或後年加入BEPS的國家就將陸續宣布適用時程。

廖烈龍建議,企業應自行「模擬考」,試填國別報告,以提早了解目前集團利潤配置的弱點,及早調整、改進。

此外同樣針對移轉訂價,BEPS第7號第一版更嚴格認定「常設機構」定義,舉例來說,依現行規定,發貨倉不被視為常設機構,但就電子商務商而言,發貨倉反而是最大的價值鏈所在,未來在某種前提下就須視為常設機構。

而BEPS第10號行動方案第一版,則是簡化跨國集團內部低附加價值服務的費用處理方式,允許企業會計、審計及人事資源管理等低附加價值服務費用,可直接適用2%到5%成本加成率,以減少潛在稅務爭議。

 

 

 

 

 

 

 

 

 

 

【2014/12/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