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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義務贍養費 免贈與稅

年底是結婚旺季,但也有不少怨偶選擇在年終時勞燕分飛,離婚的贍養費應否課徵贈與稅?高雄國稅局表示,應視贍養費的性質而定,如屬扶養義務的延伸,則免課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不論雙方是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其中一方應給另一方的財產或贍養費,性質上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不算贈與行為,因此免徵贈與稅。

不過,贍養費免稅有但書,國稅局提醒,免贈與稅的前提是,給予的贍養費或其他補償條件及金額,都詳列在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上,若未列明且是無償轉移,就須課徵贈與稅,提醒民眾注意,以免損失慘重。

舉例來說,A先生和太太在前年離婚,太太要求A先生支付600萬元贍養費,A先生因當下只想「先離了再說 」,便同意太太要求,在離婚協議書上標註因「個性不合」離婚,並未詳述贍養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但事後遭稅局查稅,稅局認定因為離婚協議書上,並無詳細載明這600萬元是贍養費,屬贈與行為,不但遭到補稅,扣除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後,補稅380萬元,並罰鍰一倍380萬元,連補帶罰共760萬元。

國稅局提醒,在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上,將所有贍養費內容列得一清二楚,是日後避免被課徵贈與稅的最好辦法。

高雄國稅局也呼籲,若離婚夫妻發現,雙方離婚時所給對方的贍養費或財產,有超出列於當初協議文件上的範圍,且為無償轉移時,應該盡快向稅局申報贈與稅,以免事後被查獲,除須補稅還得受罰。

國稅局重申,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若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得在贈與行為發生30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12/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