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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退稅國庫支票遺失 15年內可申請補發
遺失去年9月領取的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該怎麼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載有發票日期,自發票日一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該支票則應作廢。故納稅義務人遺失已逾一年有效兌領期限之退稅專戶存款支票,並不代表退稅權利喪失,納稅義務人可免辦理支票掛失止付手續,由稽徵機關查明原退稅支票確未兌領後,在發票日15年內皆可申請補發新的退稅國庫支票。該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時,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兌領,以免因逾期或遺失須申請展期或補發等,請納稅人多多利用直撥退稅指定帳戶服務,除免除領取退稅支票及存入銀行的麻煩外,更可縮短退稅款入帳的時間,增加資金的運用。
【2014/12/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