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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獨資合夥報營所稅 104年度起採新制

104年度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新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自104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甲獨資事業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萬元,在新制104年度以後,甲獨資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先繳納全年應納稅額17萬元的二分之一8.5萬元(課稅所得10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若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亦可再由應納稅額中減除。

 

【2014/12/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