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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或繼承等因素,持有公同共有房屋,計算房屋持有戶數已有譜。財政部規定,除公同共有人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持有時,可僅計為一戶外,其他親屬持有的公同共有房屋,均要分別計算戶數。
自今(2014)年7月起,全台持有自住房屋逾三戶以上者,其房屋稅即要改由最低1.5%起跳,公同共有房屋若非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不論持分高低均被視為是「一戶」的結果,多屋族被課徵重稅的機率將會上升。
財政部舉例,甲、乙為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丙三人公同共有A屋,A屋無出租且供甲、乙及丙實際居住,符合自住標準,計算持有戶數時,只須按一戶計算。若甲全家人在台持有房屋數在三戶以下,全部房屋皆能按1.2%的自住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
反之,甲、乙、丙三人為兄弟關係,共同持有B屋,亦供三人實際居住,甲、乙及丙各自持有B屋三分之一的權利,在計算各別戶數時,視同三人各持有「一戶」。
三兄弟名下若有其他房產,超過三戶時,超過的戶數須按高稅率計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最新解釋,公同共有房屋在計算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戶數時,應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即共有人為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關係者,以一戶計算;非屬上述關係的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須分別以一戶計算。
為遏制囤房,今年7月起,除自住房屋保持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住家用房屋稅率升高至1.5%至3.6%之間,實際徵收率授權地方政府決定。
自住房屋的三大要件包括: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財政部表示,自住房屋限三戶的計算標準,應涵蓋公同共有房屋在內。
【2014/12/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