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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交易所得計算 應減除成本及費用

接獲出售房地輔導函應如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該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的計算,應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淨額做為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個人出售房屋能明確劃分買進及賣出之房地各別價格者,以出售房屋之售價減除房屋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劃分或是僅能劃分買進時或賣出時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屬於房屋之交易損益。

 

 

【2014/12/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