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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自貿港區事業出貨 免零稅率證明

營業人以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名義出口貨物,營業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可否免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以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名義代其他營業人出貨,實際貨物銷售人自103年9-10月(期)營業稅申報作業起納入海關出口報單檔與稽徵機關經海關出口之零稅率銷售額之總額交查範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免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已將該報單(D5、F5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前八位為「實際銷售人國內廠商統一編號」,列入實際貨物銷售人之總額交查範圍,其應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以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案件時,因申報資料填寫方式不正確,造成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及時退稅,影響納稅人權益。

 

 

【2014/12/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