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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房貸利息 售屋不得列成本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繳納的房屋稅及房屋貸款利息得否列入成本費用減除?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前項所稱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按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釋規定,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2014/11/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