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的診所可否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負責人不得在其診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如聯合執行業務者於契約內約定給付薪資者,其薪資費用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又伙食費如為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1,800元為限;此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2014/11/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