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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科技日前遭檢調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起訴,認定吸金金額186億元,對董事長廖世芳、創辦人王震宇和總經理吳聰賢等三人求處七年有期徒刑,由於檢調宣稱金額以及求處刑責,皆為歷來網路相關案件最高,引發產業界爭議科技創新居然刑責如同殺人重罪,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甚至發出「有此政府何需敵人」的語句砲轟政府法令過時,對產業發展不利。
恰好日前一場座談會上,同席有曾經與詹宏志先生共事的葉奇鑫律師,他談起當年網家要發展露天拍賣當時,他們意識到拍賣的價值絕對不在手續費收入,而是交易數量以及其背後第三方支付的商機,不過政府機關卻屢屢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作為限制,他透露當時詹宏志甚至打算集資收購銀行來做為解套,不過礙於收購銀行難度實在太高因而作罷。這幾年過去,對岸的支付寶以每年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1兆元,中國更已經發出超過200張的第三方支付執照,台灣網路產業在法令限制之下只能原地踏步。
詮釋法律時如果只看法條文字,這是一種最粗糙的解讀,最好要從法律立法的體系來加以了解,才不至於濫用法律。回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立法的過程,是當時立法委員丁守中提出,這個法案就是在為悠遊卡這類有實體卡片作為載具的儲值、支付工具作為解套,後來卻被主管機關用來作為限制網路業者的緊箍咒,恐是當時立法的立委諸公始料未及的使用範疇。
再來看檢調這次對數字科技的起訴內容,誤把營收金額當做吸金金額,因此從重求刑,這也有其不當之處,從數字科技旗下8591網站的業務模式,186億元的金額只是買家向賣家購買網路虛寶的交易金額,完成交易之後款項就會交付給賣家,數字科技僅是從其中抽取服務佣金,所以面對檢調求刑,難怪數字科技喊冤「只有滿意的消費者,沒有受害者,何來吸金」。
硬是對網路業者求以如同殺人重罪的刑責,絕對是不合時宜的作法。
從起訴後,數字科技旗下網站營運維持正常,顯示市場對這類網路交易的需求已形成勢不可擋的趨勢,滿意的消費者一筆一筆的交易如同向檢調投下一張一張反對票,台灣網路產業錯過快速起飛的黃金十年,卻仍有如網家、數字科技等公司在不利的環境下持續茁壯,今天我們就要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了,對於被過時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限制的廠商,實在不只應做到「除罪化」,甚至應該做到「無罪化」,才算是因應趨勢。
(作者是信睿法律事務所律師)
【2014/11/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