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童與高爾夫球場無僱傭關係所分得之球童費,是否需要報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高爾夫球場或入場擊球者與球童間無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球童費,無論實際給付者為入場擊球者或高爾夫球場,球童取得之球童費均屬提供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其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該所說明,球場與球童間如無僱傭關係,球場之扣繳義務人無須列單填發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但球童費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所得人應依規定合併列報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切勿認為未收到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即不用申報。
【2014/11/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