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國外專利境內企業使用 要稅  回上一頁
    國外專利境內企業使用 要稅

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給國內企業,如是在台灣境內使用,財政部規定,已構成課徵營業稅的條件,必須繳納5%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的認定,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因此勞務「提供地」或「使用地」只要其一是在我國境內時,即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法要課徵營業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依據此一原則,財政部昨(18)日核釋,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國內另一營業人,因該勞務是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的收入須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勞務,不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指出,國外營業人將商標權、專利權及特許權等銷售給我國境內客戶,因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原即視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須課徵營業稅。

依據現行做法,國外營業人在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可由買受人按給付額自行報繳營業稅外,其餘均應由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解釋,同理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國內另一營業人,其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在國外,但既是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營業人取得,亦應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並課稅。

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當外銷貨物或勞務非在境內消費時,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或類似外銷的貨物或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因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等同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藉此促進對外貿易。

但是財政部指出,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勞務購買者若是國內營業人,因無勞務外銷及收取外匯情事,與營業稅法第7條適用零稅率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符,規定這類銷售在國外註冊,但在國內使用的商標權或專利權等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2014/11/19 經濟日報】